甲(男)和乙(女)于2005年6月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居住在甲于2004年3月购买的商品房内。2007年4月乙生一男孩,甲劝乙辞去工作在家好好养育孩子,乙考虑到甲收入较多足够一家人生活,遂辞去工作。2008年2月甲的父亲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明将本市绿洲小区内住房一套留给甲,该房屋价值人民币60万元。甲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工作,乙认为甲对自己漠不关心,经常与甲争吵,夫妻感情逐渐淡漠。乙于2010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孩子由她抚养并要求甲承担抚育费,同时要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乙认为她与甲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甲继承的绿洲小区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因其已辞去工作,没有生活来源,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甲同意离婚,也同意负担孩子的抚育费,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乙的母亲去世,留有价值30万元的古董一件,但未留遗嘱,乙是唯一的法定继承人。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甲与乙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甲继承的绿洲小区的住宅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3)乙继承的古董能否作为夫妻共同财产?(4)对乙提出的要求甲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法院能否予以支持?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