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丁某和徐某自小相识,1995年建立恋爱关系,1998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两人感情很好,生育子女三个:长子(13岁)现为初中学生;长女(9岁)念小学,自幼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其祖父母尚年轻且有能力照顾孙女;幼女仅1岁零9个月。丁某和徐某婚后,同心同德,勤俭持家,家境慢慢富裕。2002年丁某与他人合伙办起了汽车修理厂,经营汽车修理业务,徐某基本上承担全部家务,有时抽空到厂里干活挣钱,致富步子大大加快。2005年两人修建二层楼房一栋,价值约13万元。2007年丁某和他人的合伙关系因故解散,丁某和徐某夫妻二人单独办起了汽修厂,并贷款投资扩大再生产,丁某为法定代表人。2009年利用现有资金和贷款另建三层楼房一栋,价值约30万元。2010年12月,丁某开始与某个体女业主有不正常来往,徐某对此不满,与丁桌发生口角,夫妻关系出现裂痕。之后,丁某又结识了一寡妇,继而勾搭成奸,丁某经常夜不归宿,徐采获悉很生气,公开责骂丁某和该寡妇,丁某不但没有悔改之意,反生与该寡妇成婚之意,拒绝和徐某同居.且公开宣称寡妇是其爱人。201 2年3月,丁某向法院起诉离婚,徐某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和债务清偿无法达成一致意见。丁某和徐某的长子因看不惯其父所为,表示愿意随其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经查,丁某和徐某的共同财产除二层楼房一栋,三层楼房一栋之外,尚有厂房一栋,价值50万元;汽车一辆,约10万元;现金30万元;债权10万元。此外还有婚后所购的彩电、冰箱等物。丁某和徐某在办厂过程中陆续贷款20万元。丁某和两个女人鬼混.因此另外又借款约3万元。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本案巾,三个孩子应由谁抚养合适?  (2)对丁某和徐某的财产应如何处理?  (3)对丁某和徐某的债务应如何处理?

  (1)①根据法律规定,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对2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除非母亲惠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的疾病,子女不宜与之共同生活.或因为母亲不愿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等其他几种特殊情况。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幼女年仅1岁零9个月,徐某的条件也符合法律规定,故应由徐某抚养幼女。

  ②根据法律规定,对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已能判断一定是非,法院在判决由谁抚养时应征求、尊重他们的意见。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子明确表示愿意随母共同生活,徐某也同意抚养,故法院应判长子由徐某抚养。

  ③按照法律规定,父母双方条件相同,但子女单独随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生活多年的,且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条件予以考虑。本案中,丁某和徐某的长士自动与祖父母一起生活,并且其祖父母有能力照顾她,而且已有两个子女判归徐某,故法院应判由丁某抚养长女。

  (2)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本案中,两栋楼房、厂房、汽车、现金30万元、债权lO万元和彩电、冰箱等物都是丁某和徐某在婚后所得,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应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女方和子女利益的原则判决.同时还要照顾无过错方利益。本案是由丁某一方过错引起的离婚案件,徐某无过错,又是妇女,而且要抚养两个子士,所以应多分一些共同财产。丁某是汽修厂法定代表人,厂房等设备对其来说是生产资料,而且20万元的共同债务是国家贷款,从发展生产,确保国家信贷收回,维护国家利益出发,应该将厂房等生产资料分给丁某,由丁某对徐某作出补偿。

  (3)20万元贷款是丁某和徐某两人为办厂、扩大再生产所借,属夫妻共同债务.由丁、徐二人共同偿还。3万元债务是丁某为与两个女人鬼混所借,并来用于家庭生活,属于丁某个人债务,应由丁某本人偿还。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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