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于大明,男.系某市热力公司职工.1998年经人介绍与本市某服装公司女职工王英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0年二人登记结婚。婚后两年生一士儿于琢。自2002年起,于大明学会赌博,并经常与朋友、同事设赌,彻夜不归,对家事不管不问。为还赌资,也为翻本,他背着妻子向朋友借了1万元。于大明经常夜不归宿,引起王英极大不满,并经常为赌博的事吵架。夫妻关系日益恶化。最后,王英干脆住回了娘家。2004年1月王英向于大明提出离婚。于大明不同意,并提出,要想离婚也可以,必须帮他偿还1万元的赌债。王英一气之下诉讼到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准予其与于大明离婚,并提出,女儿由自己抚养,平均分割家庭共同财产。于大明所欠债务由他个人偿还。  请问:法院应如何处理本案?

  由于被告方有重大过错,严重影响了家庭生活、夫妻感情和子女教育,因此,法院应准予于大明、王英离婚。从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他们的女儿应由王英抚养。本案处理的另一个关键在于对被告于大明向朋友借的1万元债务的性质的认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欠的债务分为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共同债务是指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自的债务和夫妻共同生产、经营所负的债务。个人债务是指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很显然,于大明所欠债务属个人债务,并不是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根据《婚姻法》第41条的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男女一方单独所负债务,由本人偿还。因此,法院应判定于大明所欠债务应由他本人偿还。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该科目易错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