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三年前,家住武汉市大智街泰宁社区的刘某与前夫离婚后,与在证券公司工作的黄某结婚,当时黄某也刚离婚。双方约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各归各的。婚后,黄某因经常忙于公司的业务,很少照顾家庭。家里的一切事情和体弱多病的公婆全由刘某一人照顾。刘某是一小学老师,工作本来就很紧张,短时间还“扛”得住,时间一长,就有点受不了了,便要和黄某离婚,还要黄某给予其三年的“劳务补偿”。2002年1月5日两人到武汉市大智街司法所进行调解。  试问:如何对待此案?

  (1)刘某因抚养子女、照料老人、协助黄某的工作付出较多义务,离婚时请求经济上的补偿是情理之中也是新《婚姻法》做出的明确规定的。(2)请求补偿须符合下列条件:①夫妻书面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如果没有约定,则按照共同财产分割的规定,进行分割;②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付出了较多义务的。(3)从上面的案例可以看到,刘某与黄某首先是进行的财产的约定,其次是刘某付了主要的照顾老人和抚养子女的义务。在这时,按照新《婚姻法》的规定,作为主要承担家庭劳务的一方可以要求对方给予劳务补偿,这也是新《婚姻法》的热点,所以并不是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没有约定财产的,夫妻共有财产的话,在财产分割的时候,就要对其所付出的劳动在分割的份额上予以考虑。这也是法律的人文精神的体现。关键是要看它的构成要件符合还是不符合法律的明确要求。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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