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某省国资委控制的国有企业,2013年10月,因该省国资系统出于整合同类业务的需要,由甲公司通过定向发行其普通股的方式给乙公司部分股东取得对乙公司控制权。该项交易前,乙公司的股权由该省国资委下属丙投资公司持有并控制。双方签订的协议约定:
(1)以2013年9月30日为评估基准日,根据独立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的乙公司全部殿权的公允价值4.02亿元为基础确定甲公司应支付的对价。
(2)甲公司普通股作价5元/股,该项交易中甲公司向两投资公司发行3 700万股本公司普通股取得乙公司46%股权。
(3)甲公司在本次交易中定向发行的3 700万股向丙投资公司发行后,即有权力调整和更换乙公司董事会成员,该事项不受本次交易中股东名册变更及乙公司有关工商注册变更的影响。2013年12月10日,甲公司向丙投资公司定向发行了3 700万股并于当日对乙公司董事会进行改选。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合并属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