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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甲、乙、丙、丁、戊共同出资设立洪汇有限合伙企业,从事产业投资活动。其中,甲、乙、丙为普通合伙人,丁、戊为有限合伙人。其中甲乙丙丁以货币出资,戊以劳务出资。甲负责执行合伙事务。
2016年4月,开会时丁对企业的经营管理提出建议,对此,甲、乙表示同意,丙、戊则以丁是有限合伙人、不应参与执行合伙事务为由表示反对。洪汇企业的合伙协议未对提出经营管理意见的办法作出约定。
2016年5月,甲又与他人共同设立从事产业投资的嘉嘉有限合伙企业,并任执行合伙人。后因嘉嘉企业开始涉足洪汇企业的主要投资领域,乙、丙、戊认为戊违反竞业禁止义务,要求甲从洪汇企业退出。甲以合伙协议并未对此作出约定为由予以拒绝。
2016年8月,合伙企业业务不好,甲、乙、丙、丁认为是经营场所位置不佳,拟更换主要经营场所,戊表示反对,洪汇合伙企业未对此作出特别约定。
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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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题】
甲、乙、丙、丁戊的出资方式有效吗?请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