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援助条例》第17条的规定,申请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机构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援助条例》第18条第1款规定:“法律援助机构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进行审查;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作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作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机构向有关机关、单位查证。”此处并未特别强调严格审查王某的经济状态。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款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故B项说法错误,刑事诉讼中申请法律援助的原因不仅可以是经济困难,还可以是其他原因。同样根据该条规定, 《刑事诉讼法》强调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法律援助条例》第19条规定:“申请人对法律援助机构作出的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通知有异议的,可以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以书面形式责令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对该申请人提供法律援助。”是向确定该法律援助机构的司法行政部门提出,而非法律援助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