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关于结果加重犯,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故意杀人包含了故意伤害,故意杀人罪实际上是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

B

强奸罪、强制猥亵妇女罪的犯罪客体相同,强奸、强制猥亵行为致妇女重伤的,均成立结果加重犯

C

甲将乙拘禁在宾馆20楼,声称只要乙还债就放人。乙无力还债,深夜跳楼身亡。甲的行为不成立非法拘禁罪的结果加重犯

D

甲以胁迫手段抢劫乙时,发现仇人丙路过,于是立即杀害丙。甲在抢劫过程中杀害他人,因抢劫致人死亡包括故意致人死亡,故甲成立抢劫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

结果加重犯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故意伤害罪的结果加重犯要求对基本犯是故意,对加重结果是过失,按刑法规定故意伤害罪只存在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的结果加重犯。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是高度行为与低度行为的法条竞合关系,而不是结果加重犯关系。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按照刑法规定,强奸致妇女重伤的,系结果加重犯;但刑法未规定强制猥亵致人重伤是结果加重犯,应为想象竞合犯。

    【注意:】《刑法修正案(九)》对《刑法》第237条进行了修改。修改后的第 237条第 1款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C项:说法正确,当选。本选项中乙自杀身亡,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乙,非法拘禁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不成立结果加重犯,而是基本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本选项中甲有二行为:抢劫(对乙)、杀人(对丙),丙的死亡结果是由杀人行为导致,而非抢劫行为导致,当然不成立抢劫致人死亡。当然,如果是抢劫(对乙)时打击错误、认识错误导致丙死亡,仍系抢劫行为导致,可成立结果加重犯。

多做几道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

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

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

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贪污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诈骗罪

D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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