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刑法》第64条前段规定:“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关于该规定的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甲以赌博为业,但手气欠佳输掉200万元。输掉的200万元属于赌资,应责令甲全额退赔

B

乙挪用公款炒股获利500万元用于购买房产(案发时贬值为300万元),应责令乙退赔500万元

C

丙向国家工作人员李某行贿100万元。除向李某追缴100万元外,还应责令丙退赔100万元

D

丁与王某共同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因二人均应对30万元负责,故应向二人各追缴30万元

量刑概念

      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退赔的前提是要从被害人处获取财物、造成被害人损失。200万元属于赌资,但系甲本人输掉的钱,没有给他人造成损失,无法“退赔”。该200万属于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

      B项:说法正确,当选。“违法所得的财物”不仅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本身,也包括违法所得的财物产生的收益(即犯罪产生的收益)。挪用公款炒股获利所得,属于犯罪产生的收益,系“违法所得的财物”,数额系500万元,应当退赔。因违法所得财物已不存在,被消费用于购买房产,故而应当责令退赔。

      C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受贿人受贿所得系“违法所得”, 应当予以追缴;行贿人行贿钱款系“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 应当予以没收。因两罪对象同一,只要对该100万元进行一次追缴并没收即可。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窃取他人财物30万元,系“违法所得的财物”,应当追缴;并且属于被害人的合法财产,追缴后应当及时返还。二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共计30万元,追缴数额共计30万元。在共同犯罪中,“违法所得的财物”,指整体共同犯罪所得财物,不是指各共犯人的“犯罪数额”;对于各共犯人而言,是指各共犯人的“分赃所得财物”。

多做几道

甲是A公司(国有房地产公司)领导,因私人事务欠蔡某600万元。蔡某让甲还钱,甲提议以A公司在售的商品房偿还债务,蔡某同意。甲遂将公司一套价值600万元的商品房过户给蔡某,并在公司财务账目上记下自己欠公司600万元。三个月后,甲将账作平,至案发时亦未归还欠款。(事实一)

A公司有工程项目招标。为让和自己关系好的私营公司老板程某中标,甲刻意安排另外两家公司与程某一起参与竞标。甲让这两家公司和程某分别制作工程预算和标书,但各方约定,若这两家公司中标,就将工程转包给程某。程某最终在A公司预算范围内以最优报价中标。为感谢甲,程某花5000元购买仿制古董赠与甲。甲以为是价值20万元的真品,欣然接受。(事实二)

甲曾因公务为A公司垫付各种费用5万元,但由于票据超期,无法报销。为挽回损失,甲指使知情的程某虚构与A公司的劳务合同并虚开发票。甲在合同上加盖公司公章后,找公司财务套取“劳务费”5万元。(事实三)

关于事实二的分析,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程某虽与其他公司串通参与投标,但不构成串通投标罪

B

甲安排程某与他人串通投标,构成串通投标罪的教唆犯

C

程某以行贿的意思向甲赠送仿制古董,构成行贿罪既遂

D

甲以受贿的意思收下程某的仿制古董,构成受贿罪既遂

乙的孙子丙因涉嫌抢劫被刑拘。乙托甲设法使丙脱罪,并承诺事成后付其10万元。甲与公安局副局长丁早年认识,但多年未见面。甲托丁对丙作无罪处理,丁不同意,甲便以揭发隐私要挟,丁被迫按甲的要求处理案件。后甲收到乙10万元现金。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对于“关系密切”应根据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实质进行解释,不能仅从形式上限定为亲朋好友

B

根据A选项的观点,“关系密切”包括具有制约关系的情形,甲构成利用影响力受贿罪

C

丁构成徇私枉法罪,甲构成徇私枉法罪的教唆犯

D

甲的行为同时触犯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徇私枉法罪,应从一重罪论处

国有A公司总经理甲发现A公司将从B公司购进的货物转手卖给某公司时,A公司即可赚取300万元。甲便让其妻乙注册成立C公司,并利用其特殊身份,让B公司与A公司解除合同后,再将货物卖给C公司。C公司由此获得300万元利润。关于甲的行为定性,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贪污罪

B

 为亲友非法牟利罪

C

 诈骗罪

D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

根据《刑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1)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2)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3),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4)论处。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5)。将下列哪一选项内容填充到以上相应位置是正确的?

A

(1)地位(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B

(1)职务(2)国家工作人员(3)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C

(1)职务(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利用影响力受贿罪(5)间接受贿

D

(1)地位(2)国家工作人员(3)不正当利益(4)受贿罪(5)斡旋受贿

交警甲和无业人员乙勾结,让乙告知超载司机“只交罚款一半的钱,即可优先通行”;司机交钱后,乙将交钱司机的车号报给甲,由在高速路口执勤的甲放行。二人利用此法共得32万元,乙留下10万元,余款归甲。关于本案的分析,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甲、乙构成受贿罪共犯

B

甲、乙构成贪污罪共犯

C

甲、乙构成滥用职权罪共犯

D

乙的受贿数额是3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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