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某机电安装公司经过邀请招标、总包一大型炼油厂的机电设备安装工程和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其中机修车间、工业给排水工程、空压机站等工程不包括在工程范围,合同工期为18个月,总价一次包死。合同签订后,在业主的同意下,将部分非主体安装工程分包给三个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队伍ABC。合同除工程范围、总价格与总合同不同外,其他条款与总合同基本相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
事件一:安装公司自己在露天进行钢结构,并采用二氧化碳气体保护焊焊接,遭到监理工程师的制止。制作完成后,发现钢结构吨位多出100吨。遂向业主申请签证追加,遭到业主拒绝。
事件二:A分包商在一车间施工时,把与设备连接的压缩空气管道与给排水管道一起施工至车间外墙,安装公司施工管理人员由于刚到工地情况不明,在多余施工的管道工程量追加单上予以签字确认。
事件三:在离投产还有两个月的时候,安装公司总部组织生产大检查,发现B分包商因自身施工力量不足和安装公司协调不力使工期拖延7天。而C分包商却因质量把关不严,出现三处质量不合格现象。
事件四:B分包商增加人力和机具终于按期完工,并以据向安装公司提出赶工费的要求,遭安装公司拒绝。C分包商的两处质量问题及时处理,一处因已无法达到质量要求,经安装公司和业主同意,作让步处理。
【问题】
1.说明事件一中监理工程师制止安装单位焊接的理由。
2.安装公司向业主提出超100吨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量的签字索赔是否合理?简述理由。
3.简述事件二发生的原因和责任。应怎样妥善处理?
4.从合同管理角度分析事件三发生的原因。
5.事件四中安装公司的做法是否妥当?简述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