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我国民法中的绿色原则的功能。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绿色原则, 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当符合资源的有效利用和环境保护的要求。绿色原则是代际正义的要求,当代社会经济 的发展不能牺牲未来的社会资源和环境。绿色原则也是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对于民事活动中民事责任承担的利 益考量,应当符合绿色原则,在例如环境侵权等特殊侵权构成中基于绿色原则而确定其特殊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9条规定绿色原则也是倡导性的原则规定,倡导民事主体的民事活动应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 生态环境。民事主体应当选择低能耗、对环境友好的生产、生活方式,以实现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绿色发展的理念。
绿色原则进入民法典,是民法的一大进步。如果民法典不对民事活动施加环境保护的义务,无法遏制环境污染 和生态破坏。对因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导致的个人生命健康以及财产损害,如果不在民法典中做出明确规定,污染 破坏者的法律责任无法得到有效追兖、受害者得不到充分赔偿或补偿。如果民法典中不规定相关内容,即便《环境 保护法》等法律有了规定,也难以执行,尤其是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时会遇到极大问题。现在《民法总则》规定了 绿色原则,如果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再遇到类似的情况,就可以依据绿色原则来作出判决。绿色原则可以为法官寻 找立法的本意或者法律价值取向,通过法律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绿色原则又称生态保护原则,是我国《民法总则》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之一,其功能主要有三项:指导功能, 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有指导意义,如未来编撰民法典时应以该原则为指导进行具体制度设 计;约束功能,绿色原则对民事立法、民事活动和民事司法均有约束力,如绿色原则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 时,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生态环境,在追求个人利益的同时,兼顾社会环境公益;补充功能,法官在审理案 件时,若无具体规范可供适用,可依据绿色原则寻求立法本意或法律价值取向,通过目的解释,裁判具体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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