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整个统计法律制度中,根据法律效力排序正确的是( )
统计法律>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法规>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法律
地方性统计法规>统计法律>统计行政法规
北京市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关于统计工作方面的地方性统计法规,与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规章相比,其法律效力( )。
比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章低
比国家统计局制定的规章高
无法判断
两者一样高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规范本行政区域政府统计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属于( )。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地方性统计法规
我国统计法律规范中的统计法律的制定机关是(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国务院
国家统计局
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 )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属于( )。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统计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 )。
设立独立的统计机构,指定统计负责人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兼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统计人员
设置统计工作岗位,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统计人员
西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西宁市统计工作管理办法》属于()。
法律
地方性法规
行政规章
行政法规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1983年12月8日
1996年5月15日
2009年6月27日
1987年2月15日
在统计法律制度中,统计行政法规的法律效力( )。
仅次于宪法
低于法律,高于地方性统计法规
低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高于统计行政规章
低于法律和统计行政规章,高于地方性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