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各类统计法律规范中,具有最高的统计法律效力的是( )。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规范性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不得与( )。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相抵触
《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相抵触
《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相抵触
《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相抵触
地方性统计法规是由有立法权的( )制定的。
地方人民政府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地方人民代表大会
地方人民政府各部门
我国现行统计法律规范的分类标准为( )。
法律规范的形式
法律规范的效力
法律规范的内容
法律规范的名称
第二次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于( )施行。
1983年12月8日
1996年5月15日
2009年6月27日
2010年1月1日
( )在统计法律体系中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
地方性法规
政府规章
行政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属于( )。
统计法律
统计行政法规
地方性统计法规
统计行政规章
2009年6月27日修订的《统计法》的施行时间是( )。
2009年6月27日
2009年12月8日
2010年1月1日
2010年6月27日
有权制定地方性统计法规的是( )
省级人民政府
国务院各部门
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地级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在性质上属于( )。
统计法律
法规性文件
统计行政法规
统计基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