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6月2日,金来公司驾驶员程某持记分超过12分的驾驶证驾驶投保车辆发生保险事故,致路人蒋某当场死亡,交警部门认定双方对该起事故负同等责任。同年6月28日,金来公司与蒋某的继承人签订赔偿协议,共计向其赔偿40.5万元,其中22万元的交强险赔款由蒋某继承人向天安保险公司诉讼取得,剩余的18.5万元由金来公司一次性支付。金来公司支付赔款后要求天安保险公司理赔,但该公司认为保险合同中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程某因违章已扣12分,故不予理赔,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 A
以法律、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情形作为免责条款,在天安保险公司作出提示后生效
- B
天安保险公司在该免责条款上加下划线以示区分于其他一般条款,应当认定天安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 C
金来公司在投保单投保人声明栏内盖章,确认收到保险条款并仔细阅读了免责条款,应当认定天安保险公司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
- D
金来公司对天安保险公司未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
- E
天安保险公司主张的免责抗辩依法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