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票据法的规定,票据或粘单未记载下列事项,保证人仍需承担保证责任的有( )。
保证人签章
保证日期
被保证人名称
“保证”字样
甲公司签发一张6个月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给乙公司,找到赵、钱、孙三人作为票据的保证人,老赵和老钱在票据正面记载“若持票人到期不获付款,我二人各承担票据责任的50%”;老孙在票据的正面记载“若到期后甲公司不能支付票款,持票人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后乙公司又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了丙公司,同时与老李签订保证合同,老李在合同中注明“若票据到期后持票人不获付款,必须先到法院起诉,本人只承担补充责任”。则上述四位保证人应对该票据承担连带责任的有( )。
老赵
老钱
老孙
老李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出票日期为4月1日的银行本票,那么该银行本票的付款期限的最后日期为( )。
4月11日
10月1日
7月1日
6月1日
下列关于支票记载事项的说法中错误的有( )。
付款日期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为支票的相对记载事项,支票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付款人名称为支票的授权补记事项
甲公司向乙公司签发一张支票以支付货款,未记载乙公司名称即交付,乙公司将该票据直接交付给丙公司以抵顶欠款,丙公司将自己的名字填写于收款人栏,并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提示付款,则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有( )。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有权拒绝付款
丙公司的行为经甲公司追认后有效
丙公司的行为属于变造票据
甲公司的开户银行应当付款
甲公司签发一张支票给乙公司用于支付货款,由老赵提供保证,老赵在支票正面记载了保证字样,但误签笔名“飞燕”,乙公司将该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用于购买货物,丙公司在提示付款期限内向甲公司的开户银行A银行提示付款,A银行以甲公司账户余额不足支付为由拒绝付款,此时丙公司尚未给乙公司发货,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
丙公司不可以向甲公司行使票据权利
丙公司不能向A银行追索
丙公司不能向乙公司追索
丙公司不能向老赵追索
公司签发的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支票是否有效?简要说明理由。
A公司签发的支票能否向付款银行支取现金?简要说明理由。
付款银行能否拒绝向C公司付款?简要说明理由。
支票限于见票即付,不得另行记载付款日期。另行记载付款日期的法律后果是( )。
收款人认可的,该记载有效
记载无效,票据依然有效
因该记载支票归于无效
该记载处应加盖财务章
根据我国《票据法》的规定,下列付款方式中,适用于支票的付款方式是( )。
见票即付
见票后定期付款
定日付款
出票后定期付款
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票据权利时效为()。
提示付款之日起3个月
票据到期日起3个月
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
自出票日起6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