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会计师事务所是一家新成立的事务所,制定的质量控制制度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对上市实体财务报表审计业务必须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由项目合伙人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共同对项目负责。
(2)如果在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过程中,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与项目合伙人意见出现分歧时,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不应因项目合伙人担任高级领导职务而屈服他人意见。
(3)针对已经复核的审计业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应当就下列事项形成审计工作底稿:①会计师事务所项目质量控制复核政策要求的程序已得到实施;②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审计报告日或审计报告日之前已完成。
(4)如果项目组成员与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发生意见分歧,应当通过向技术部进行书面咨询,或与会计师事务所负责风险控制的合伙人进行讨论等方式予以解决。在分歧尚未解决前,不得出具审计报告。
(5)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员中包括专门为本项目组成员提供业务咨询的人员。
(6)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两年将质量控制制度的监控结果传达给项目合伙人及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其他适当人员,以使会计师事务所及其相关人员能够在其职责范围内及时采取适当的行动。
<1>、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逐项指出其是否符合质量控制准则和审计准则的规定。如不符合,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