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在中国境内主板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常年审计客户。XYZ会计师事务所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A注册会计师是该审计项目合伙人,D注册会计师担任该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在对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ABC会计师事务所遇到下列事项:
(1)B注册会计师是ABC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在2010年至2014年期间连续签署了甲公司五年审计报告。在对甲公司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中,B注册会计师不再担任审计项目合伙人,仅为甲公司2015年度审计项目组提供甲公司重大关联方及其交易事项的咨询指导。
(2)审计项目组成员C注册会计师曾是甲公司人力资源总监,2013年8月离开甲公司加入ABC会计师事务所。
(3) ABC会计师事务所于2015年5月1日开始与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乙公司签订为期三年的合作协议,协助乙公司推广软件,按照乙公司所得营业收入的1%获取推广费。
(4)丙公司是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XYZ会计师事务所为丙公司设计了2015年度的内部控制实施细则。
(5)在正式签署审计报告前,A注册会计师委托D注册会计师复核甲公司2015年财务报表的某些审计工作底稿。
(6) ABC会计师事务所主要通过从其他会计师事务所招聘有经验的审计人员来提高本所人员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
要求:针对上述第(1)至(6)项,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和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准则,逐项指出是否恰当,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