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和美国纽约证券交易所同时上市的公司,该公司审计委员会决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具有证券、期货业务资格)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在评审过程中,大华会计师事务所注册会计师王明和陈娟了解了甲公司内部控制的设计,评价了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测试和评价了内部控制执行的有效性,并编制了相关评价工作底稿。评价工作底稿中记载的有关甲公司内部控制设计和运行的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1)为加强货币支付管理,货币资金支付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办法:单笔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部经理审批;单笔付款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财务总监审批;单笔付款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由总经理审批。
(2)为统一财务管理、提高会计核算水平,设置内部审计部,与财务部一并由总会计师分管。内部审计的主要职责是对公司内部控制的健全、有效,会计及相关信息的真实、合法、完整,资产的安全、完整,经营绩效以及经营合规性进行检查、监督和评价。
(3)为保证公司投资业务的不相容职务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投资业务分由不同部门或不同职员负责。其中:投资部的A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预算的编制;投资部门的B职员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可行性分析论证及审批;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业务的相关会计记录。
(4)企业建立了采购申请制度,依据购买物资或接受劳务的类型,确定归口管理部门,明确相关部门或人员的职责权限及相应的请购和审批程序。具有请购权的部门对于预算内采购项目,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进度办理请购手续,对于超预算和预算外采购项目,应在办理请购手续后,及时报请具备审批权限的部门和人员审批。
(5)C职员在核对商品装运凭证和相应的经批准的销售单后,开具销售发票。具体程序为:根据已授权批准的商品价目表填写销售发票的金额,根据商品装运凭证上的数量填写销售发票的数量;销售发票的其中一联交财务部D职员据以登记与销售业务相关的总账和明细账。
(6)甲公司的某一子公司在销售完成后通知出纳人员办理货款结算,并进行账务处理。公司未设独立的客户信用调查机构,在财务部门和销售部门也没有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7)公司董事长郑某等人在2014年和2015年间未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先后挪用1590万元和1400万元,分别给了M公司和N公司用于经营。事后得知,M公司是甲公司的第5大股东,它是由郑某等人以亲属名义注册的私人企业,而N公司的企业法人就是郑某。
要求:
(1)甲公司审计委员会聘请大华会计师事务所为其提供内部控制评价服务和内部控制的审计服务以及业务内容是否符合《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 、《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的要求,并说明理由。
(2)假定甲公司的其他内部控制不存在缺陷,请指出甲公司上述内部控制在设计与运行方面的缺陷,并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