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共同投资设立A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公司成立后不久,丁、戊二人分别受让丙的部分股权加入A公司,后戊查明甲作价100万元用于出资的房产未经评估,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认定甲未履行出资义务;人民法院依法委托具有合格资格的评估机构评估,评估报告显示该财产现价30万元,其中属于因出资后市场变化导致的贬值20万元。除已交待案情外,当事人之间没有其他特殊约定。下列有关本案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
- A
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甲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 B
戊有权要求甲补足出资70万元,并承担相应的利息责任
- C
戊有权要求乙、丙、丁对甲依法应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 D
戊有权要求乙、丙、丁对甲依法应承担的补足出资义务承担补充清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