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2015年3月1日,李刚、王强两个自然人发起对深圳市万永实业有限公司(非上市公司,以下简称万永公司)的全面收购,从原股东A、 B处收购万永公司100%的股权,股权收购前,万永公司净资产为3700万元,明细如下:账面股本2000万元,资本公积为1000万元,盈余公积200万元,未分配利润500万元。完成收购后,李刚、壬强的股本各为1000万元。股权收购后万永公司用盈余积累转增股本,假设李剐、王强支付对价各为1700万元,合计3400万元。完成股权收购后.2015年6月1日,万永公司作出股东会决议,以资本公积中的200万元转增股本,李刚、王强一人转增一半。2015年9月1日,万永公司再次作出股东会决议,以第一次转增股本后剩余的原盈余积累1500万元转增股本,李刚、王强一人转增一半。王强在2015年9月1日转增股本时应纳个人所得税(   )万元。

  • A

    10

  • B

    15

  • C

    20

  • D

    30

A

万永公司转增股本的涉税分析:(1)新股东以低于净资产价格收购企业股权后转增资本,应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由于支付的对价低于净资产3700万元,那么,应税盈余积累=原盈余积累一(股权收购价格一原股本)=(1000+200+500)-(1700×2-2000)=300(万元),分解到个人分别为李刚150万元,王强150万元。股权收购后万永公司用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李刚、王强应当先就各自150万元应税盈余积累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由万永公司代扣代缴,余下1400(1000十200+500-300)万元原盈余积累转增股本时不缴纳个人所得税。(2)2015年6月1日,李刚、王强各自增加100万元的股本。分次转增股本的,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李刚、王强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人的应纳税额=100×20%=20(万元)。(3)2015年9月1日,李刚、王强各自增加750万元的股本。分次转增股本的,先转增应税的盈余积累部分,然后再转增免税的盈余积累部分。李刚、王强各自增加的750万元股本中,各自有700万元的免税额,二人本次取得转增股本的应税所得为50万元,均应当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每人的应纳税额-50×20%=IO(万元)。

多做几道

下列所得应计人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的是(  )。

  • A

    职工的加班费补贴

  • B

    独生子女费补贴

  • C

    托儿补贴

  • D

    按国家规定的误餐补助

个人在中国境内两处或两处以上取得应税所得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的纳税地点是(  )。

  • A

    收入来源地

  • B

    税务局指定地点

  • C

    纳税人户籍所在地

  • D

    纳税人选择并固定一地

德国公民史密斯先生在我国境内无住所,受其任职的境外德国公司委派,来华对该公司在华分公司的技术人员进行培训,史密斯先生2015年10月1日来华,2015年12月13日离境返回德国,期间取得境外德国公司每月支付的工资折合人民币86000元;,2015年11月一次性取得中国福利彩票中奖收入50000元;同月,史密斯先生委托律师出售其在德国的一辆房车,取得转让收入170万元,该房车原购买价格为80万元。2015年11月史密斯先生应在中国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为(   )元。

  • A

    2000

  • B

    10000

  • C

    9650

  • D

    404000

中国居民王某为境内某上市公司的职员,公司代其负担缴纳个人所得税,2011年10月王某取得不含税工资4500元。依据个人所得税法的相关规定,该公司当月应为王某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元。

  • A

    30.93

  • B

    156.25

  • C

    294.12

  • D

    330.25

下列各项中,可以免纳个人所得税的补贴有(  )。

  • A

    子女教育费

  • B

    单位以误餐补助名义发给职工的补助、津贴

  • C

    外籍个人按合理标准取得的境内外出差补贴

  • D

    外籍个人取得的现金伙食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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