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利厨具公司系朱某投资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在市国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日常税务检查期问,柬某指使财务人员提供虚假资料,不如实反映情况。市国税局稽查局依法向该公司送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时其罚款8000元。朱熹认为,市国税局稽查局虽然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向公司送达了《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但是未送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因此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违反法定程序。朱某连以该公司的名义向市国税局申请复议,请求撤销该处罚。下列关于该案件程序事项和处理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 (2011年.经调整)
- A
市国税局应将朱某与亚利厨具公司列为共同申请人
- B
市国税局稽查局未遂达《责令改正税收违法行为通知书》的做法违反了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 C
针对本案,市国税局稽查局应依法组织听证
- D
市国税局作出复议决定不得加重处罚
- E
市国税局应决定撤销该处罚,因为该处罚违反《税收征收管理法》和《行政处罚法》的程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