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月,甲、乙、丙共同设立一合伙企业。合伙协议约定:甲以现金人民币5万元出资,乙以房屋作价人民币8万元出资,丙以劳务作价人民币4万元出资;各合伙人按相同比例分配盈利,分担亏损。合伙企业成立后,为扩大经营,于2014年6月向银行贷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1年。2014年7月,丁经甲、乙、丙同意加入合伙企业。2014年8月,甲提出退伙,乙、 丙、丁决定解散合伙企业,并将合伙企业现有财产价值人民币3万元予以分配,但对来到期的银行贷款未予清偿。2015年6月,银行贷款到期后,银行找合伙企业清偿债务,发现该企业已经解散,遂向甲要求偿还全部贷款,甲称自己旱已退伙,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丁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丁称该贷款是在自己入伙前发生的,不负责清偿债务。银行向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乙表示只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比例清偿相应数额。银行向丙要求偿还全部贷款,丙则表示自己是以劳务出资的,不承担还贷款义务。问题:(1)甲、乙、丙、丁各自的主张能否成立?并说明理由。(2)合伙企业所欠银行贷款应如何清偿?(3)在银行贷款还清后,甲、乙、丙、丁应如何分担清偿责任?
简述产品责任的构成要件。
简述产品责任的概念。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的产品标识有哪些要求?
简述生产者的产品内在质量义务。
简述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