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1)大陆法系国家的规定:

  ①本人的追认权。即本人对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有追认其效力的权利。

  ②第三人的催告权。即第三人可以自行规定一个合理的期限,催告本人明确地承认或否认无权代理的代理行为,若代理人逾期不做表态,视为否认。

  ③第三人的撤回权。即本人对无权代理行为进行追认之前,第三人有权撤回与无权代理人所为的行为。

  (2)英美法系国家的规定:

  英美法把大陆法的无权代理称为违反有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当代理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代理人对第三人有一项默示的担保,即保证他是有代理权的。如果某人冒充别人的代理人,但是实际上并没有得到本人的授权,或者是超出了他的授权范围行事,则与其订立合同的第三人就可以以其违反代理授权的默示担保对他提起诉讼,该冒牌的代理人或越权的代理人就必须对第三人承担责任。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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