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中国法关于合同变更的规定。

  中国《合同法》第77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根据此条款的要求,协商一致是合同变更的基础。

  根据《合同法》第54条的规定,对于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或在订立时显失公平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对于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或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其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合同。这种合同的变更实际上就是法定变更。

  合同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合同变更以前,一方当事人因可归责于自己的原因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另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损害赔偿,不得因为发生变更,或者以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自愿为由,而对抗当事人请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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