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4月3日,百花商店与兴达公司订立了联营合同,其中约定:兴达公司在通化设立分公司,与百花商店联营家用电器,兴达公司给百花商店的商品按进价供应,贷款结算办法采用银行承兑汇票,结算承兑期为6个月,按实销售额结算贷款。合同有效期从签发汇票之日起至2010年7月l0日止。 2008年9月18日,百花商店经理持“联营合同书”至其开户银行——通化信用社,请求办理银行承兑汇票。通化信用社遂与百花商店签订了承兑协议,内容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兴达公司;付款人:百花商店;汇票金额:120万元;承兑银行:通化信用社;汇票申请人:百花商店。此后,百花商店签发了X11623567号汇票,因通化信用社不具有银行承兑资格,该社主任李某持xll623567号汇票到通化建行找到该行会计科长陈某,要求代盖通化建行章。陈某就在该汇票签发栏内盖上通化建行公章,耒在承兑银行栏内盖章,该栏空白。交给李某后,李某转给百花商店经理。同年9月28日,百花商店经理将汇票送交兴达公司。 请问:该汇票是否为有效票据。
名词解释仲裁裁决
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于2002年3月订立了一份精密配件买卖合同。合同约定:德国机械铸造厂向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提供用于出口的精密配件3万只。合同还约定:因合同所发生的一切纠纷,均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当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后双方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因为精密配件的质量问题发生纠纷。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申请仲裁,要求德国机械铸造厂赔偿由于其所供应的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而给自己造成的损失。仲裁委员会受理了此案。在仲裁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订立了和解协议。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随即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随即该仲裁委员会准许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撤回仲裁申请。但此后,德国机械铸造厂又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而且以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诉讼。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应诉答辩,参与庭审。在庭审结束前,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向法院提出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有效的仲裁协议,法院无权受理该案,应当中止诉讼程序。法院驳回了上述请求。在做出判决后,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又向仲裁委员套提出了仲裁申请。 请问: (1)在仲裁的过程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和德国机械铸造厂订立的和解协议是否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2)在德国机械铸造厂反悔拒不履行和解协议的情况下,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可以采用何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德国机械铸造厂能否向法院起诉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为什么? (4)假设本案中新中机械进出口公司没有向仲裁委员会申请撤回仲裁申请,而是由仲裁庭依据双方达成的和解协议的内容做出了仲裁裁决,此时和解协议的内容是否具有可强制执行的效力?该仲裁裁决做出后,双方当事人可否再向法院起诉?
简述仲裁简易程序的特点。
名词解释临时仲裁机构
简述仲裁协议有效的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