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简述发起人的责任。

  (1)股款连带认缴责任。我国《公司法》第30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第93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所承担的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1项和第2项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①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②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连带损害赔偿责任。我国《公司法》第94条第3项规定,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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