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某股份有限公司通过股东大会选举甲为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的经营过程中,股东们发现甲未经董事会同意,用公司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给公司造成损失。  问:  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该公司股份1%的股东乙是否可以请求监事会就这一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了该请求,股东乙是否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为什么?

  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151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149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30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1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根据上述规定可知,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持有该公司股份1%的股东乙可以请求监事会就这一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如果监事会拒绝了该请求,股东乙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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