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义务的法理基础。

  法律上的权利(力)与义务是相对并存的概念。义务作为主体应当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必要性,对权利(力)构成制约,与权利(力)形成一个对立统一体。为避免或减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权利滥用行为,在鼓励公司管理者充分发挥其聪明才智为公司和股东创造更多价值的同时,适度强化其对公司和股东应负担的义务,是各国公司治理结构追求的目标之一。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是指基于其与公司的关系,或在公司所处的法律地位,而对公司所承受之义务。关于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公司的法律关系,不同法律体系国家存在明显不同的观点:

  (1)大陆法系国家主要采取委任关系说。所谓委任,是指当事人约定一方委托他方处理事务,他方承诺受理的契约。就公司与董事的委任关系来看,公司是委任人,董事是受任人,董事因其委任取得对公司事务的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

  (2)英美法系国家主要采取信托关系说。该说起源于英国依据衡平法上的信托方式而设立的早期合股公司这一历史事实。信托关系中委托人将财产的所有权转移给受托人,受托人以财产所有人的身份以一定方式处分财产,并将财产收益最终交付给委托人指定的受益人。受托人的主要权利是对受托标的物的出租、出售、投资等进行营利性经营,主要义务是本着“诚实、良心”的初衷,管理好委托人的财产,并将委托财产的收益交给受益人。

  虽然委任关系说和信托关系说在法律渊源及理论基础上存在很大不同,但是,各自所设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却基本一致,即均包含了忠实义务和注意义务。我国新《公司法》对此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

简述破产企业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法律责任。

破产撤销权

  简述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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