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我国合同法对格式条款的限制。

  我国《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第4l条对格式条款的提供方作了一定的限制。

  (1)缔约中的限制。《合同法》第39条第1款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合同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矛以说明。”该务款所称“采取合理的方式”,是指在合同订立时采用足以引起对方注意的文字、符号、字体等特别标识。并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格式条款予以说明的情形。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此条款中关于提示和说明义务的规定.导致对方没有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该格式条款的,法院应当支持。

  (2)合同内容的限制。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52条和第53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例如,在有偿保管合同中,免除了保管人的全部或部分违约责任。

  (3)合同解释的限制。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遵循如下规则确定其含义:

  ①社会通常解释规则。合同双方对合同条款有不同理解的.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予以解释。②不利解释规则。为了维护弱势群体的利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4)条款采用的限制。在合同的订立中,往往存在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同存于一个合同文本之情形,也有在格式条款订立后协议增加非格式的补充条款。当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时,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这不仅考虑到对格式条款提供方的限制,而且还因为协议条款更能反映当事人之间的真实意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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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法条竞合说。

简述违约金的特征。

甲多年在国外留学打工,后在国内买了一套商品房。因其长期住在国外,该房交由其父管理。后因城市房屋增值,甲父擅自以甲的名义将房屋出售给乙,并已交付房屋,约定三个月后办理过户手续。乙在未查明甲父是否获得代理权的情况下,便出资装修房屋,并乔迁入住。甲在得知卖房之事后,表示坚决反对,并以非法占有为由,提起诉讼要求乙迁出此房。法院判决乙退出房屋。乙因与甲父的买房合同,而蒙受了巨大损失,不仅损失了房屋装修、搬家费等,还因未及时购得房产,而遇到房产涨价导致损失,乙遂根据合同法状告甲父。请回答下列问题:(1)合同法理论称甲父与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为何种类型合同?(2)《合同法》对此类合同如何规定?甲父是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3)甲父在此案中,应对乙提起的哪些损失负赔偿责任?为什么?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双方约定:乙公司供给甲公司限量生产的X型号的计算机100台,每台单价1万元;甲公司应交付定金30万元;如果一方违约,则应支付总价款的20%作为违约金。台同签订后,甲公司即将30万元定金交付乙公司,并很快与丙公司就同一批货物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每台单价1.2万元。后乙公司没有按期履行合同,导致甲公司无法履行与丙公司之间的合同,为此甲公司向丙公司支付违约佥20万元。现甲公司要求乙公司双倍返还定金60万元、赔偿甲公司支付给丙公司的违约全20万元损失。乙公司则以定金条款无效为由主张合同无效。问:(1)定金条款是否无效?(2)如果定金条款无效,是否会导致合同全部无效?为什么?(3)甲公司是否可以要求乙公司既承担违约金责任,又承担定金责任?为什么?(4)丙公司能否直接要求乙公司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为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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