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试述地役权的内容。
答:地役权的内容,是地役权人和供役地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地役权人的权利主要有以下几项:(1)供役地的使用权。地役权人对供役地使用的方法、范围及程度等,应依当事人的约定而定。(2)地段权的附随转让权。地役权人可以将地役权随需役地权利而同时让与他人,或随同需役地权利为其他权利的标的。(3)为必要的附随行为与设施的权利。地役权人为达到地役权的目的或实现权利内容,在权利行使的必需范围内.可以为一定的必要行为或为必要的设施。地役权人的义务主要包括:(1)维护设施的义务。地役权人对于其在权利行使的必要范围内所为的设施,负有维持的义务。(2)支付费用的义务。如果当事人约定地役权为有偿的,则地役权人负有向供役地人支付约定费用的义务。(3)恢复原状的义务。在地役权消灭后,如果地段权人占有供役地,则应返还土地并恢复原状。供役地人的权利包括: (1)设施使用权。供役地人在不影响地役权行使的范围内,有权使用地役权人于供役地上所为的设施。(2)费用请求权。在有偿的地役权中,供役地人享有请求支付费用的权利。(3)供役地使用场所及方法的变更请求权。供役地人的义务包括:(1)容忍及不作为义务。地役权是存在于供役地使用权之上的一种自担。对于该种负担,供役地人有客忍及不作为的义务。(2)雏持设施费用的分担义务。供役地人有权使用地役权人所为的设施.应按其受益程度,分担维持设施的费用。
多做几道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内容
简述宅基地使用权的特点。
某市土地管理局与某公司签订了一份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某会司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支付全部土地出让金,并对土地用途、开发期限、违约责任等作了规定。某公司于合同成立后,依约支付了全部土地出让金,但来按约定的期限开发、利用土地,致使土地一直闲置。土地管理局在多次催促无效果的情况下,决定收回土地使用权。为此,双方发生纠纷。 问:土地管理局能否收回土地使用权?
试述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点。
简述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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