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什么样的适用顺位?为什么?
试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各类救济措施的使用条件有什么不同?
试述反补贴措施
简述《政府采购协定》确立的政府采购原则。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lO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问题:(1)该反倾销税的纳税主体是谁?(2)商务部是否可以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
在国际货物买卖领域,国际商事条约和国际商事惯例之间是什么样的适用顺位?为什么?
答:如果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选择适用《通则》,则这种选择应该予以尊重。但这种选择通常并不排斥《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适用。在《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通则》之间的适用顺位通常是《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通则》。由于《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内容更为具体,通常也并入了合同.所以最优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则优先于国内买卖法适用而且排除国内买卖法的适用;《通则》内客更为详尽,它可以补充《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空白之处,也可以在《公约》规定模糊时作为解释工具。
多做几道
试述征收反倾销税的条件。
各类救济措施的使用条件有什么不同?
试述反补贴措施
简述《政府采购协定》确立的政府采购原则。
甲、乙、丙三国企业均向中国出口某化工产品,20lO年中国生产同类化工产品的企业认为进口的这一化工产品价格过低.向商务部提出了反倾销调查申请。问题:(1)该反倾销税的纳税主体是谁?(2)商务部是否可以要求甲、乙、丙三国企业作出价格承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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