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法律规避的效力及我国有关法律规避的规定。

  答:法律规避的效力问题,各国的分歧有两种情况:

  (1)法律规避行为有效。早期学者如华赫特、魏斯等人主张法律规避的行为有效。他们指出,既然双边冲突规范承认可以适用外国法,也可以适用内国法,那么内国人为使依内国实体法不能成立的法律行为或法律关系得以成立,前往某一允许为此种法律行为或成立此种法律关系的外国,设置一个连结点以达到适用对自己有利的法律的目的,并未超越冲突法所允许的范围,也不与冲突法相抵触。

  (2)法律规避行为无效。主张法律规避的行为无效的学者认为,法律规避行为的目的是逃避内国实体法的强制性规定或禁止性规定,且是通过欺诈行为来实现的,是一种违反公共秩序的行为;另外,根据“欺诈使一切归于无效”原则,应否定法律规避行为的效力。

  我国立法对法律规避问题未作明文规定。但《民通意见》第194条规定,当事人规避我国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的行为,不发生适用外国法律的效力。

多做几道

简述侵权行为法律适用的一般理论。

  法国人甲在武汉旅游时,骑摩托车撞伤英国人乙后,又撞伤法国人丙,乙和丙分别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甲。  问:(1)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否将这两案合并审理?  (2)如果两案合并审理,如何适用法律?如果两案分别审理,又如何适用法律?

简述中国有关一般涉外侵权的法律适用原则。

到中国出差的韩国籍人金某,借中国公民李某的汽车出去兜风。路上因驾驶不慎,撞伤一个老太太,金某上前询问伤势,得知老太太是到中国旅游的韩国籍公民。金某急忙开车送老太太去医院,慌忙之中忘记锁好车门,发现时,汽车已经被盗。金某拒不赔偿老太太的医药费和汽车损失。老太太和李某分别将金某告上法庭。法庭经当事人同意,将两诉合并审理。提问:(1)对老太太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2)对李某的起诉应如何适用法律?

  试述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在旅客运输方而对国际航空运输规则和承运人责任制度进行的重大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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