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论述票据法所具有的强行性特征。

  答:票据法属于商法的一种。为使商事交易纳入有序的轨道,保证交易安全,商事法律制度必须具有强行性。票据是一种流通证券。为确保流通安全,规避流通风险,维护流通秩序,票据法中的不少规则是强制性规则。

  票据的流转本质上是票据权利的流转。在票据权利流转规则中,票据权利的内客应当反映在票据外观上,使权利受让人能在短时问内知晓权利的内容、义务的承担者、使之毫无顾虑地接受权利,促进权利的让渡。实现这一日的,必然通过强行规则要求票据行为实施人越须按照要求在票据上作出必要的记栽,否则,该票据行为无效。比如,我国《票据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规定,票据保证必须在票据上进行,并按照要求作出相应的记载,否则,票据保证行为无效。

  票据法的强行性并非对私法自治的否定。票据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制度是私法自治的集中体现。依据私法自治原则,行为人具有是否实施民事 法律行为的自由、实施何种民事法律行为的 自由、以什么方式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自由,以及决定行为内容的自由。但是,当行为人 选择了进行票据行为时.这些自由都受到一 定的限制。因为绝对的自由将会给交易带来 不安全因素,因而.票据交易行为受法律限 制。值得一提的是,各国法制仅仅规定当事 人在实施票据行为时应当受到强行法的限 制,而不要求当事人必须实施票据行为;当事 人来依照票据制度的规定实施票据行为的, 该行为无效,如果该行为符合其他行为要求. 当事人愿意接受其他行为后果的,则依其他 行为发生效力。

多做几道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未填写,但在旁边注明限额7万元。乙为该支票的收款人。乙又是丙的债务人,乙欠丙10万元。丙向乙要钱,乙便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丙。丙将金额补记为10万元,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为由退票。丙找乙,要求乙还钱。乙称交付那张支票就是履行了债务,不能转账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丙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10万元,甲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问:(1)银行拒付是否合法?(2)甲公司签发的金额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甲公司董事会将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票据的权限限定在金额100万元以下。某日,甲公司总经理为支付工程款签发了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柜绝。其理由是:(1)该支票是总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签发,公司不认可其行为,所以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袒,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该支票因为空头而无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抗辩。问题:请逐一说明甲公司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为支付加工费,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因支票出票人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遭退票。丙公司以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此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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