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一商业承兑汇票票面显示出票人为甲公司,收款人为乙公司,乙将票据背书转让给丙。票据到期,丙要求甲付款,甲告知:此票据是公司一部门负责人未经公司授权与乙公司恶意串通签发的,是无权代理出票行为,甲公司不予认可。丙转而要求乙公司付款,亦被拒绝,理由是丙仅以相当于票面金额一半的代价就取得了汇票,乙与丙之间又无其他交易关系,丙以不合理的代价取得票据本身就可以证明丙取得票据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试问:(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3)此案应如何处理?

正确答案:
(1)如甲公司所言属实,此票据的出票是否构成无权代理?为什么?

不构成无权代理出票。(1分)票据行为的无权代理须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表明代理关系。(2分)本案中该部门负责人并未显示自己的签章,而是用公司的签章。(1分)

(2)如乙公司所言属实,丙是否为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为什么?关联知识点1

所谓取得票据恶意,是指以有悖诚信原则方式取得票据,或明知前手无实质上的票据权利,仍接受票据转让。(1分)所谓取得票据有重大过失,是指才持票人取得票据时未尽交易上最低限度的注意。(1分)没有证据证明丙知悉乙与甲公司部门负责人恶意串通出票的情况,故丙不构成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1分)票据法并未规定取得票据的代价要相当于票据金额。由于商业承兑汇票本身的风险性,受让人以低于票面金额受让票据,是合理的。且该价格是双方协商一致的。(1分)

(3)此案应如何处理?

认定票据有效。(1分)甲公司与乙公司连带对丙承担票据责任。(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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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做几道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未填写,但在旁边注明限额7万元。乙为该支票的收款人。乙又是丙的债务人,乙欠丙10万元。丙向乙要钱,乙便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丙。丙将金额补记为10万元,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为由退票。丙找乙,要求乙还钱。乙称交付那张支票就是履行了债务,不能转账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丙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10万元,甲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问:(1)银行拒付是否合法?(2)甲公司签发的金额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甲公司董事会将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票据的权限限定在金额100万元以下。某日,甲公司总经理为支付工程款签发了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柜绝。其理由是:(1)该支票是总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签发,公司不认可其行为,所以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袒,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该支票因为空头而无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抗辩。问题:请逐一说明甲公司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为支付加工费,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因支票出票人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遭退票。丙公司以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此案如何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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