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甲公司于2006年2月12日向A银行申请签发银行汇票,收款人为甲公司副总经理孙某,代理付款行未填写。孙某持票前往异地与他人商谈合作事宜,打算以汇票金额作为定金,却不慎将汇票丢失。发现后即通知A银行挂失止付,被A银行以无法止付为由拒绝。但银行告知甲公司,如果一个月后汇票没有被支付,银行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一个月过去了,汇票未被提示付款,甲公司即要求A银行将开票保证金10万元返还,获准。2007年10月20日,乙公司持该银行汇票向A银行提示付款。汇票上有孙某所作的背书,被背书人是乙公司。A银行将孙某叫到现场,经核对,背书与孙某笔迹明显不符。A银行拒绝了乙公司的付款请求,理由是:(1)汇票已经过期,失效。(2)汇票被伪造,无效。(3)A银行已将开票保证金退还给甲公司,A银行没有利益。问:(1)A银行无法挂失止付的说法是否正确?(2)A银行关于一个月后可以将开票保证金返还的说法是否正确?(3)该汇票在2007年10月20日是否已经过期失效?(4)假如背书确系伪造,汇票是否无效?(5)如果乙公司对伪造背书不知情,按照正常商业往来取得汇票,它是否可以依据《票据法》维护权益?
甲公司从乙公司拿到一张由丙公司签发的未记载金额但注明了限额10万元的空白转账支票,甲公司将金额补记为24万元后到银行转账遭银行拒绝,理由是丙公司存款不足。甲公司要求丙公司承担票据责任,丙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试问:(1)银行的拒绝理由是否成立,为什么?(2)丙公司所签发的空白支票否是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丙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为什么?
支票保付与汇票承兑有何区别?
甲公司签发了一张转账支票,金额未填写,但在旁边注明限额7万元。乙为该支票的收款人。乙又是丙的债务人,乙欠丙10万元。丙向乙要钱,乙便将这张支票转让给丙。丙将金额补记为10万元,到银行提示付款。甲公司的开户银行以甲公司账户存款不足无法支付为由退票。丙找乙,要求乙还钱。乙称交付那张支票就是履行了债务,不能转账的责任应由甲公司承担。丙向甲公司主张追索权,要求甲公司承担票据责任10万元,甲公司称票据被恶意补记金额,拒绝付款。问:(1)银行拒付是否合法?(2)甲公司签发的金额空白的支票是否有效?其后果是什么?(3)甲公司的抗辩是否成立?
案例:甲公司董事会将总经理对外签署合同和票据的权限限定在金额100万元以下。某日,甲公司总经理为支付工程款签发了金额为120万元的支票。但该支票因空头被银行退票。持票人要求甲公司支付票款,被甲公司柜绝。其理由是:(1)该支票是总经理超越授权范围签发,公司不认可其行为,所以后果由行为人自行承袒,公司不承担票据责任。(2)该支票因为空头而无效,故不需要履行。(3)持票人提供的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甲公司有权抗辩。问题:请逐一说明甲公司为自己辩解的理由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甲公司为支付加工费,向乙公司签发支票一张。乙公司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清偿债务。丙公司提示付款时因支票出票人印鉴与预留银行印鉴不符遭退票。丙公司以票据关系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乙公司支付支票金额,两被告承担连带责任。问:(1)该支票是否有效?(2)甲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3)乙公司是否应当承担票据责任?(4)此案如何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