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完整的法和局部的法。

  科学地认知和把握法的概念,也需要注意视角的完整性,即注意在全面把握法的外延和内涵的基础上界说法的概念。法的外延是指适合于法这个概念的一切对象。要全面把握法的外延,在寻求适合说明各种法所具有的共同特征的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法的内涵是法的奉质属性的总和。要全面把握法的内涵,在综告法的各种拳质属性的基础上揭示法的概念。不能像盲人摸象那样,只注意法的某些属性而不注意法的全部主要属性。许多关于法的概念的界说,可以说明法的某个或某几个属性,但如将它们作为这个问题的完整的、科学的答案,则不胜任。它们只是“包含合理因素”,而不是全面把握了法的内涵、在整体上合乎科学的界说。例如,“法是规范或规则”,“法是一种规范体系”,“法是一种实现社会控制的社会工程”,“法是利益冲突所产生的规则”,“法是一种强制程序”,“法是公开发布的规范”等,这些说法可以说都是正确的,但它们都只能从一个侧面或采种程度上说明法的概念,不能作为法的概念的定义。有不少界说虽然也不是单纯从一个方面界说法的概念,而是结合法的几个特征或属性来说明问题,但由于这些结合仍然不是完整的结合,因之仍然先之于片面。

多做几道

  简述国内外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

  试述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选择和提炼哪些渊源。

  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

  试述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系。

  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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