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利益、法律利益、法律权利之间有密切关联?
简述国内外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
试述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选择和提炼哪些渊源。
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
试述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系。
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为什么利益、法律利益、法律权利之间有密切关联?
利益、法律利益、法律权利之间之所以有密切关联,一个深厚的根源在于法和利益之间有必然的联系。法的产生、内容、本质和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基于对利益的配置和固化的结果。(1)法的产生是社会利益分化的自然衍生物。正是社会利益的发展打破了人类原始时代只有全社会共同利益的局面,出现了阶级利益分化,使原有的反映整个社会利益的原始规范已经不敷需要,这样便终于引致主要反映执政阶级意志和利益的新型规范即法的产生。(2)法的内容和本质,从根本上说是由利益决定的。利益是法的最重要的基础,法是利益的重要的制度形式。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德意志意识形态》中谈到国家和法同作为利益的物质形式即物质生活的关系时,深刻地阐明了这一点。“那些决不依‘意志’为转移的个人的物质生活,即他们的相互制约的生产方式争交往形式,是国家的现实基础,而且在一切还必需有分工和私有制的阶段上,都是完全不依个人的意志为转移的。这些现实的关系决不是国家政权创造出来的,相反地,它们本身就是创造国家政权的力量。在这种关系中占统治地位的个人降了必须以国家的形式组织自己的力量外,他们还必须给予他们自己的由这些特定关系所决定的意志以国家意志即法律的一般表现形式。”最后,法的发展也和利益的发展相关联。利益是不断发展变化的,作为利益的制度形式,法也随之发生量变或质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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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国内外法的渊源价值的综合体现。
试述中国民法典编纂需要选择和提炼哪些渊源。
简述传统法的渊源理论的两种偏向。
试述法的渊源价值与良法美制的关系。
在法的渊源转变为法的过程中,其价值实现的基本情形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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