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述我国婚姻法关于法定夫妻特有财产的范围。

  答:夫妻法定的夫妻特有财产是指夫妻一方婚前个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和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并依法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依据我国《婚姻法》第18条的规定,夫妻特有财产由以下财产组成:

  (1)夫妻一方所有的婚前财产,是指结婚以前夫妻一方就已经享有所有权的财产。

  (2)因一方身体受到伤害而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身体健康权属于人格权的一种,与会民个人的人身存在具有密不可分性。这类费用是公民因个人身体健康受到伤害所依法获得的补偿,理应归受到伤害的公民个人所享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指明归一方的财产。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指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购置的供夫或妻个人使用的生活消费品。不是夫妻双方通用或者共用的生活用品,所以应属于夫或妻一方个人所有。

  (5)其他应当归一方所有的财产。指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而归属于特定行为人本人享有所有权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因参与体育竞赛活动取得优胜而荣获奖杯、奖牌。


多做几道

  名词解释:限制离婚主义

20岁的赵伟在1992年参军,1999年5月与丁兰结婚,次年生于一女。2006年8月赵伟复员回家.在复员时得到复员费20万元。双方婚后居住的房屋是丁兰父亲单位的公房,在父亲单位进行房改时,丁兰用夫妻共同时产购买,但产权登记在丁兰父亲名下。赵伟复员回家后,与妻子经常争吵,夫妻关系日趋冷淡.从2008年5月起赵伟与其初恋情人在外同居,很少回家。丁兰独自抚养女儿,工资不高,为维持生活,借债1万元。2010年12月丁兰向法院起诉离婚,要求分割赵伟20万元的复员费,由赵伟偿还1万元的外债。赵伟表示,坚决不同意离婚,如果法院一定要判决离婚,要求分割现住房;同时提出复员费是其个人时产,不能分割;1万元的外债是丁兰所借,是丁兰的个人债务,应由丁兰偿还。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在男方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2)如何解决双方当事人对住房和复员费的争议?(3)本案中l万元的债务应如何定性与偿还?

  简述办理离婚登记的条件。  

 简述我国《婚姻法》规定的离婚登记的条件。

  王强(男)与刘芳(女)经人介绍相识,于1996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尚好,生有一女取名王小娟,现年11周岁。2004年夏天.王强与单住女同事张荚的婚外恋情被刘芳发现,后来刘芳屡次去王强单位找张英理论,王强因此受到单住领导的批评教育。2006年12月,王强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刘芳离婚,刘芳虑及女儿年幼,且双方婚姻基础较好,希望丈夫能回心转意,坚决不同意离婚。据此,法院判决不准离婚。但此后双方关系并未改善,经常争吵不休。2008年7月起,王强住到其姐姐处,不再回家,每月工资也不再交给刘芳,刘芳母女勉强靠刘芳一人工资收入维持生活。  2009年5月,王强再次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刘芳提出,夫妻关系恶化是第三者张英勾引所致,只要排除张英干扰,双方有和好可能,故不能同意离婚,经法院;次调解,双方仍各执己见。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刘芳目前所住房屋系王强父母在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王强提出:离婚后刘芳应搬出该房;女儿王小娟由他抚养。但刘芳不同意王强提出的两项主张,坚决要求与女儿共同生活。对上述问题,双方无法选成协议。  在夫妻分居期间,王强曾向他人借债5万元,资助他的胞弟王刚做生意;刘芳向其朋友借债2万元,用于女儿生痛住院费用,以上经查证属实。  试就本案情节,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  (1)在刘芳坚持不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可否判决双方离婚?为什么?  (2)如判决双方离婚,王小娟由何方抚养为宜?为什么?  (3)对王强父母婚前为其购买的商品房,离婚时如何处理?  (4)王强、刘芳各自所借之债如何定性与清偿?说明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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