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6%,所得税采用资产负债表债务法核算,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5%。甲公司2017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于2018年4月20日完成,2017年度财务会计报告经董事会批准于2018年3月31日对外报出。甲公司2018年1月1日至3月31日发生下列事项:
(1)甲公司于2017年12月10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400万元(不含税,下同),成本为260万元,至年末货款未收到,由于乙公司财务状况不佳,甲公司年末按照10%计提坏账准备。因产品质量原因,乙公司于2018年2月10日将上述商品退回。
(2)2017年12月15日,丙公司对甲公司提起诉讼,要求其赔偿违反经济合同所造成的损失900万元,甲公司在2017年12月31日无法估计该项诉讼的结果,未作出相关处理。2018年1月25日,法院一审判决甲公司败诉,要求其支付赔偿款8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甲公司对此结果不服并提起上诉,甲公司坚持认为应支付赔偿款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该项上诉在财务报告批准报出前尚未结案,甲公司预计该上诉很可能推翻原判,支付赔偿款6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5万元。
(3)甲公司于2017年12月20日向丁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的价款为5 000万元,成本为4 200万元,货款尚未收到,未计提坏账准备。因产品外包装质量原因,2018年2月15日接到丁公司通知,要求在价格上折让10%,否则将退货,甲公司同意丁公司价格折让要求。
其他资料:假定甲公司相关资产的初始入账价值等于计税基础,税法规定计提的坏账准备不允许税前扣除,在实际发生时可税前扣除;假定甲公司有足够的应纳税所得额用以用来抵扣可抵扣暂时性差异;假定甲公司按照净利润的10%提取法定盈余公积,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答案中的金额单位以万元表示)
【简答题】
分别判断上述事项是否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调整事项;对于调整事项,编制相关调整分录(涉及“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结转的单独编制,不考虑盈余公积的调整)(计算结果保留两位小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