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项:说法错误,不当选。通常,法的效力可以分为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和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也叫狭义的法的效力,指法律的生效范围或适用范围。非规范性法律文件的效力,指判决书、裁定书、逮捕证、许可证、合同等的法的效力。这些文件在经过法定程序之后也具有约束力,任何人不得违反。但是,非规范性法律文件是适用法律的结果而不是法律本身,因此不具有普遍约束力。本题中,法院已生效同类判决属于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它的效力仅及于该案,不具有普遍的约束力。
B项:说法错误,不当选。判例法,是指基于法院的判决而形成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先例规则,这种先例规则对以后的相同或类似案件具有法律规范效力,能够作为法院判案的法律依据。判例法在英美法系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我国不采用判例法制度,判例是作为非正式的法的渊源存在的,不属于正式的法的渊源。因此,甲法官在该案调解时适用的是判例,而非判例法。
C项:说法正确,当选。判例之所以在法的适用中具有重要性,是因为它可以弥补制定法的不足。具体地说,任何判例都是法官结合特定案件事实将具有一般性和抽象性的制定法规范具体化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判例不再是一般的和抽象的了。这至少为将来的法官运用该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思路、经验和指导。同理,任何判例都是法官针对具体案件事实将具有模糊性和歧义性的制定法进行解释而得到的一种结果,也就是说,任何判例都在一定程度上消除了语言的模糊性和歧义性,使制定法的语言的外延和内涵在一定程度上得到厘清。这样,判例就为将来的法官适用制定法解决具体案件提供了帮助,至少可以减轻法官的工作负担。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裁判文书,由于具有最高的司法效力,因而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同时还可以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提供参考,也是法律专家和学者开展法律教学和研究的宝贵素材。
D项:说法错误,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97条的规定,民事调解书须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后才生效,D项所言民事调解书经乙签署后即生效是错误的。另外,即使民事调解书生效后也不会具有行政强制执行力。所谓行政强制执行力是指由行政机关所作出的行政行为所具有的强制执行力,它是针对行政行为而言的。而民事调解书的作出主体是法院,是一种司法行为,它生效后当事人只能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有的是司法强制执行力,而非行政强制执行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