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

应当庭宣判

D

应一审终审

小额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A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小额诉讼程序应注重法院调解的适用。

     B项:说法错误,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属于第一审简易程序的简化形式,应当开庭审理,当事人无权选择书面审理。

     C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未对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案件的宣判方式做出具体规定,应适用司法解释关于简易程序宣判方式的规定,因此,应当当庭宣判。

     D项:说法正确,不当选。《民事诉讼法》第162条的规定,小额诉讼程序实行一审终审制度。

多做几道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向某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一次开庭后,甲公司的代理律师发现合议庭首席仲裁员苏某与乙公司的老总汪某在一起吃饭,遂向仲裁庭提出回避申请。关于本案仲裁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

苏某的回避应由仲裁委员会集体决定

B

苏某回避后,合议庭应重新组成

C

已经进行的仲裁程序应继续进行

D

当事人可请求已进行的仲裁程序重新进行

B市的京发公司与T市的蓟门公司签订了一份海鲜买卖合同,约定交货地在T市,并同时约定“涉及本合同的争议,提交S仲裁委员会仲裁。”京发公司收货后,认为海鲜等级未达到合同约定,遂向S仲裁委员会提起解除合同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受理了该案。在仲裁规则确定的期限内,京发公司选定仲裁员李某作为本案仲裁庭的仲裁员,蓟门公司未选定仲裁员,双方当事人也未共同选定第三名仲裁员,S仲裁委主任指定张某为本案仲裁庭仲裁员、刘某为本案首席仲裁员,李某、张某、刘某共同组成本案的仲裁庭,仲裁委向双方当事人送达了开庭通知。

开庭当日,蓟门公司未到庭,也未向仲裁庭说明未到庭的理由。仲裁庭对案件进行了审理并作出缺席裁决。在评议裁决结果时,李某和张某均认为蓟门公司存在严重违约行为,合同应解除,而刘某认为合同不应解除,拒绝在裁决书上签名。最终,裁决书上只有李某和张某的签名。

S仲裁委员会将裁决书向双方当事人进行送达时,蓟门公司拒绝签收,后蓟门公司向法院提出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

关于蓟门公司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

蓟门公司应向S仲裁委所在地中院提出申请

B

法院应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撤销申请

C

法院可以适用法律错误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D

法院应以缺席裁决违反法定程序为由撤销S仲裁委的裁决

兴源公司与郭某签订钢材买卖合同,并书面约定本合同一切争议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兴源公司支付100万元预付款后,因郭某未履约依法解除了合同。郭某一直未将预付款返还,兴源公司遂提出返还货款的仲裁请求,仲裁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并作出裁决,支持该请求。

由于郭某拒不履行裁决,兴源公司申请执行。郭某无力归还100万元现金,但可以收藏的多幅字画提供执行担保。担保期满后郭某仍无力还款,法院在准备执行该批字画时,朱某向法院提出异议,主张自己才是这些字画的所有权人,郭某只是代为保管。

关于仲裁协议的表述,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买卖合同虽已解除,但仲裁条款具有独立性,兴源公司可以据此申请仲裁

B

兴源公司返还货款的请求是基于不当得利请求权,与买卖合同无关,不应据此申请仲裁

C

仲裁协议未约定适用简易程序,仲裁庭不应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D

双方选择的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是涉外仲裁机构,本案不具有涉外因素,应当重新选择

根据《仲裁法》,仲裁庭作出的裁决书生效后,在下列哪一情形下仲裁庭不可进行补正?

A

裁决书认定的事实错误

B

裁决书中的文字错误

C

裁决书中的计算错误

D

裁决书遗漏了仲裁评议中记录的仲裁庭已经裁决的事项

甲乙双方合同纠纷,经仲裁裁决,乙须偿付甲货款100万元,利息5万元,分5期偿还。乙未履行该裁决。甲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乙一次性支付货款100万元,甲放弃利息5万元并撤回执行申请。和解协议生效后,乙反悔,未履行和解协议。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对甲撤回执行的申请,法院裁定中止执行

B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和解协议

C

甲可以乙违反和解协议为由提起诉讼

D

甲可向法院申请执行原仲裁裁决,法院恢复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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