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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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民事诉讼法》相关司法解释,下列哪些案件不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A

人身关系案件

B

涉外民事案件

C

海事案件

D

发回重审的案件

2011年7月11日,A市升湖区法院受理了黎明丽(女)诉张成功(男)离婚案。7月13日,升湖区法院向张成功送达了起诉状副本。7月18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交了答辩状,未对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8月2日,张成功向升湖区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称其与黎明丽已分居2年,分别居住于A市安平区各自父母家中。A市升湖区法院以申请管辖权异议超过申请期限为由,裁定驳回张成功管辖权异议申请。后升湖区法院查明情况,遂裁定将案件移送安平区法院。安平区法院接受移送,确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此案。

安平区法院在案件开庭审理时组织调解。

黎明丽声称:2005年12月,其与张成功结婚,后因张成功有第三者陈佳,感情已破裂,现要求离婚。黎明丽提出,离婚后儿子张好帅由其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1500元。现双方存款36万元(存折在张成功手中),由2人平分,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

张成功承认:2005年12月,其与黎明丽结婚,自己现在有了第三者,36万元存款在自己手中,同意离婚,同意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同意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因其是黎明丽与前男友所生。

黎明丽承认:张好帅是其与前男友所生,但在户籍登记上,张成功与张好帅为父子关系,多年来父子相称,形成事实上的父子关系,故要求张成功支付抚养费。

调解未能达成协议。在随后的庭审中,黎明丽坚持提出的请求;张成功对调解中承认的多数事实和同意的请求予以认可,但否认了有第三者一事,仍不同意支付张好帅抚养费。黎明丽要求法院通知第三者陈佳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

安平区法院作出判决:解除黎明丽、张成功婚姻关系;张好帅由黎明丽行使监护权,张成功每月支付抚养费700元;存款双方平分,生活用品归个人所有,不存在其它共有财产分割争议。法院根据调解中被告承认自己有第三者的事实,认定双方感情破裂,张成功存在过失。

关于法院宣判时应当向双方当事人告知的内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

上诉权利

B

上诉期限

C

上诉法院

D

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李某诉谭某返还借款一案,M市N区法院按照小额诉讼案件进行审理,判决谭某返还借款。判决生效后,谭某认为借款数额远高于法律规定的小额案件的数额,不应按小额案件审理,遂向法院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裁定予以再审。关于该案再审程序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

谭某应当向M市中级法院申请再审

B

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

C

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对作出的再审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

D

作出的再审判决仍实行一审终审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民事诉讼法》直接规定、具有简易程序特点的内容?

A

原告起诉或被告答辩时要向法院提供明确的送达地址

B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劳动合同纠纷在开庭审理时应先行调解

C

在简易程序中,法院指定举证期限可以少于30天

D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时,审判组织一律采用独任制

赵洪诉陈海返还借款100元,法院决定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关于该案的审理,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

应在开庭审理时先行调解

B

应开庭审理,但经过赵洪和陈海的书面同意后,可书面审理

C

应当庭宣判

D

应一审终审

章俊诉李泳借款纠纷案在某县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县法院判决后,章俊上诉,二审法院以事实不清为由发回重审。县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在答辩期间,李泳提出管辖权异议,县法院不予审查。案件开庭前,章俊增加了诉讼请求,李泳提出反诉,县法院受理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但以重审不可提出反诉为由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关于本案,该县法院的下列哪些做法是正确的?

A

征得当事人同意后,适用简易程序重审此案

B

对李泳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

C

受理章俊提出的增加诉讼请求

D

拒绝受理李泳的反诉

郑飞诉万雷侵权纠纷一案,虽不属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但双方当事人约定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法院同意并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了开庭时间(双方当事人均未回复)。开庭时被告万雷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法院作出了缺席判决。送达判决书时法院通过各种方式均未联系上万雷,遂采取了公告送达方式送达了判决书。对此,法院下列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

A

同意双方当事人的约定,适用简易程序对案件进行审理

B

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向双方当事人通知开庭时间

C

作出缺席判决

D

采取公告方式送达判决书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

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

B

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C

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

D

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关于简易程序的简便性,下列哪一表述是不正确的?

A

受理程序简便,可以当即受理,当即审理

B

审判程序简便,可以不按法庭调查、法庭辩论的顺序进行

C

庭审笔录简便,可以不记录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原被告的诉辩意见等通常性程序内容

D

裁判文书简便,可以简化裁判文书的事实认定或判决理由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