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考点: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之收入总额

  (1)投资企业从被投资企业撤回投资取得的资产中,相当于初始出资的部分,应确认为投资收回;相当于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按减少实收资本比例计算的部分,应确认为股息所得;其余部分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本题中,企业取得撤回投资的资产中,被投资企业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按投资比例计算的金额为85万元。而根据规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因此这85万元为免税收入,即应调减应纳税所得额。

  (2)国债利息收入40万元属于免税收入,应该纳税调减。

  (3)境外所得170万元单独计算应纳税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时候要先调减。

  业务(7)合计应调减的应纳税所得额=85+40+170=295(万元)。

  【提示】取得境内从被投资企业的撤回投资,超过投资成本部分的金额360万元,其中85万元为免税收入,其余应确认为投资资产转让所得。

多做几道

计算业务(3)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4)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5)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7)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计算业务(8)应调整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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