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炼油厂改扩建工程经过招标,分别委托甲、乙、丙三家施工单位进行装置区土建工程、安装工程和生活区新增两栋住宅楼建设工程,在施工过程中发生了以下事件:
(1)乙施工单位从业主仓库领取350Kg特殊保温材料用于工程,因施工力量和现场限制,当天只用了200Kg,当天夜里下起了大雨,剩余150Kg材料全部淋湿,第二天监理公司根据技术要求,下发了剩余150Kg材料停用通知单,并要求乙单位及时清理出现场并承担损失责任,乙单位以施工合同中未包括主材费为由,拒不承担损失
(2)丙施工单位施工的两栋楼房因工期紧,丙施工单位一天24小时不间断施工,工程垃圾未及时清理,引起周围居民强烈不满,环保部门下令立即停工,清理垃圾并且规定晚上11:OO至次日7:00不得施工,因工期紧且延迟工程交付使用要扣罚工程款,丙单位没有执行环保部门的规定。
问题:
(1)乙单位以施工合同中未包括主材费为由,拒不承担损失。乙单位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
(2)丙单位没有执行环保部门的规定,问丙单位的做法合理吗?为什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