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质量检验包括以下方法:强制性检验和自主性检验、目测检验和实测检验、观感质量评定。
1)强制性检验和自主性检验。
质量标准是由国家颁发的,带有法律的强制性。要使工程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这就决定了专业质量检验的强制性。
自主性检验着重于施工过程的控制和工序产品检验。自主性检验和强制性检验相结合,即自检、互检、专检。
2)目测检验和实测检验。
建筑安装产品与其他工业产品的特点不同,对产品的某些部位、某些分项工程,不可能也不需要全部进行实测,可以用视觉的方法进行质量检验。
目测是质量检验人员对某些分项工程的平整、对称、外观等目视作出好、中、差等定性的判断。
实测是质量检验人员用经纬仪、水准仪、卷尺等仪器、器具对建筑安装物进行轴线、标高、垂直度、强度等质量标准进行定量测定,从而对分部、分项工程和单位工程作出质量等级判定。
3)观感质量评定。
观感质量评定是单位工程竣工后进行的一项重要评定工作。
观感质量检查不是单纯的外观检查,而是对工程进行一次宏观的、全面的检查,同时也可核查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正确性,以及对在分项工程检验评定中还不能检查的项目进行核验。
(2)各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如下:
1)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为:
①分项工程组织班组自检。
②由分部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检验评定,专职质量检查员核定。
③填写“分项工程质量检验评定表”。
2)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评定的程序为:
①分部工程应由单位工程负责人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质量评定,质量检查部门核定质量等级。
②填写“分部工程质量评定表”,评定表的内容主要包括:
单位工程名称;
分部工程名称;
分项工程名称、等级(合格、优良)、性质(指该分项工程为主要分项工程,还是一般分项工程)、合计优良率(%);
评定等级:分部工程负责人签字,单位工程负责人签字;
核定等级:质量检查部门核定人签字;
评定日期。
(3)当单位工程由几个分包单位施工时,其总包单位对工程质量全面负责,各分包单位应按相应标准检验评定所承建的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并将评定结果及资料提交总包单位。
(4)质量检验的原则是:
1)工程项目的质量检验标准,要略高于国家质量标准。
2)严格遵照检验程序工作,确保质量检验工作的质量。
3)严格执行质量检验标准,不放过每一个不合格工序产品。
4)及时反馈质量检验信息,分析不合格原因,提出预防措施。
施工质量验收评定的依据:
1)国家或行业颁发的规程、规范、标准及本企业标准。后者标准水平不应低于前者。
2)有效的设计文件、施工图纸及设计变更文件。
3)制造厂提供的设备图纸和技术说明书中的技术条件和标准。
4)与有关单位议定或会议决定并经批准的补充规定。
5)施工合同中规定的标准和要求。国外引进设备的合同中无规定者,经与建设(监理)单位商定后,可参顽国内相关标准执行。
6)经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同意的施工技术措施中的标准。
(5)本案例施工质量的检查验收内容包括:
1)公司内部对施工质量实行班组自检、工地复检和项目部验收,即三级检查验收制度。
①班组自检。施工人员应对施工质量负责。对设备、原材料、加工配制品和设计等质量问题应及时汇报、处理。施工结束后应进行自检并做好记录,原始记录可由班组专职工程师(技术员)协助整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自检不合格不报验,经班组长复核无误后交工地质检员检查、验收。
②工程处复检。工程处质检员对班组提交的质量自检技术记录和实体质量进行复查、验收。
③项目部质量管理部门质量员负责审查工程处提交的质量检查验收单、技术记录和复查签证文件,并进行验收、评级、签证。
2)建设(监理)单位对施工质量按已审定的见证点和停工待检点进行检查;并按施工质量检验评定项目划分范围以及实体质量进行验收签证。施工单位应事先提供检查验收的资料,以备审核。
3)未按规定检查验收的项目不算完工,不得转接下道工序;隐蔽工程不得隐蔽。
4)对各级检查验收中提出的问题,有关部门、有关班组应认真研究处理,及时反馈处理结果。重大问题应做好记录留存。
5)为保证施工质量,尚需做好以下检查验收工作:
①对设备、原材料、工器具和计量器具进行严格检验。不合格者不得使用,应研究处理并记录留存。
②加工配制品应由制作单位做出厂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制作单位应向用户提交合格证质保书及技术记录。施工单位接货后应进行核查,经确认后才可使用。
③各施工承包单位之间的中间交接验收,应由建设(监理)单位组织进行。
④不同工种接续施工的项目要进行工序交接检查。上道工序不合格,下道工序施工人员有权拒绝继续施工。
⑤按国家或行业颁发的施工质量检验及评定标准评定施工质量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