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我国刑法中的教唆犯。
(1)概念:教唆犯,之教唆他人实行犯罪的人。具体而言,就是故意引起他人实行犯罪决意的人。
(2)特点:教唆犯的基本特点是,教唆他人实行犯罪而自己并不参加犯罪的事实,是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人。
(3)成立条件:1主观上具有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和决心的故意,即所谓唆使他人犯罪的故意。这种故意的内容应是明确的,即他知道自己在教唆什么人犯罪和犯什么罪。没有明确的故意内容,不能成立教唆犯;无意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更不能成立教唆犯。2在客观上实施了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通常表现为怂恿、诱骗、劝说、请求、收买、强迫等方式,教唆特定的人实施特定的犯罪。至于教唆行为是否以及实际引起被教唆人的犯罪意图和决心,被教唆人是否实行了被教唆的犯罪,不影响教唆犯的成立。
(4))刑事责任:1对教唆犯按照其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起主要作用的,按主犯处罚;仅起到次要作用的,按从犯处罚。实际上,教唆犯一般起主要作用,一般按主犯处罚,但不能排除其所起作用确实较小而按从犯处罚的可能。2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教唆犯独自构成犯罪,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这种情形通常称为“教唆(本身)未遂”,教唆未遂亦可罚,说明我国刑法上的教唆行为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3教唆不满18 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教唆犯虽然具有独立的犯罪性或可罚性,却不是独立的罪名。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所教唆的犯罪确定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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