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试论我国物权法的公示、公信原则
(1)物权公示、公信原则的内涵
1.所谓公示,是指以一定的方式使公众知悉物权变动的事实。物权存在公示,为物权的静态公示。
2.所谓公信,又叫公信力,是指物权变动符合法定公示方式的就具有可信赖的法律效力。以工信原则,物权的存在与变动公示的,即发生权利存在和权利变动的效力,即使公示有瑕疵,善意受让人也不负返还义务。
(2)公示与公信的关系
公信力是对公众给予公示权属信赖的保护,按照“变动公示主义”的通说,公示的对象为物权的变动,那么公信的对象也必然是物权的变动。而我们知道物权的变动过程是不可能或极不方便为公众所了解的,于是即便在“变动公示主义”者眼中,公示所信赖的仍然是“登记薄中记载的内容”或从动产的“占有”状态推断的权利所有。公信力保护信赖公示的善意第三人,实质上是容忍物权公示的瑕疵,对真正权利人的利益是一种牺牲。
(3)分析公示公信原则在我国的状况。(暂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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