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目
“五人盗,赃一钱以上,斩左止(趾),又黥以为城旦;不盈五人,盗过六百六十钱,黥劓以为城旦。”
---秦简《法律答问》
“诸共犯罪者,以造意为首,随从者减一等。若家人共犯止坐尊长;侵损于人者,以凡人首从论, 即其监临主守为犯,虽造意,仍以监主为首,几人以常从论。”
--《唐律疏议•名例》
请运用中国法制史的知识和理论,分析上述材料并回答下列问题:
1.秦代共犯盗赃的特点
2.唐代共犯的特点
3.唐代对共同犯罪的发展
1.秦朝对共同犯罪加重处罚。在侵犯财产罪的处罚方面,两人或两人以上实施的犯罪较个体犯罪加重量刑,五人以上的共犯为重大犯罪,处罚更为严厉。
2唐律共同犯罪,以造意为首,处刑为重。造意者为首犯,随从者是从犯,其罪减首犯一等处罚。在家庭成员的共同犯罪中,以家长为首犯,只处罚家中尊长,卑幼无罪;侵占财物及造成损伤的犯 罪,以一般人共犯分首从论处之法论处。在职官参与的共同犯罪中,即使一般人为造意者,仍以在 职官员为首犯,一般人以常法中的从犯论处。
3唐朝对共犯的规定更加精细化,区分了首从犯,而且针对一般共犯、家族共犯以及有在职官员参与的共犯三种不同的情况,确立了不同的确立首犯的原则,体现了家族主义对刑法的影响,加重在职官员的刑事责任,有利于区别犯罪者在共同犯罪中所发挥的不同作用,重点打击首犯。







多做几道

试论我国刑法理论中判断犯罪既遂的不同学说
试论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2017 年11 月25 日,甲(2003 年11 月26 日出生)在公共汽车上将手伸进丙的衣袋偷东西,丙发现后立即抓住甲的手。甲的同伙乙(2000年 12月5日出生)见状拔出甲随身携带的匕首刺向丙胸部。丙情急之下拉过乘客陈某的胳膊挡在自己前面,乙刺中陈某胳膊,致其轻伤,甲、乙趁乱逃离现场。后乙在前往公安机关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乙如实说明全部情况。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甲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2.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3.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
4.本案中的犯罪分子具备哪些法定量刑情节及相应量刑情节的处理原则是什么?
2017 年3 月1 日,甲公司与乙银行书面约定: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在建写字楼作抵押,抵押担保的债权为 2017年 3月 1日至 12月 31日期间签订的所有借款合門项下的借款本息之和,但担保债权总额不超过 1 亿元。签约后双方办理了抵押登记。
2017年4月1日,甲公司法定代表人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2000万元借款合同。10月1日甲公司股东会决议:汪某代表公司所签借款合同,单笔限额为 3000万元。12月31日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 4000 万元借款合同,乙银行对甲公司股东会决议并不知情。
上述借款均在 2018年 12月I日到期,本息共计 6,500万元。同日,乙银行将上述债权转让给丙公司并书面通知了甲公司。
请根据上述材料,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乙银行享有何种特殊抵押权?
2.汪某以甲公司名义与乙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3.丙公司对在建写字楼是否享有抵押权?
4.本案中的抵押权在什么期间行使才能得到人民法院保护?
试论我国刑法中数罪并罚的限制加重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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