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银行是ABC会计师事务所2015年初发展的审计客户。XYZ会计师事务所是ABC事务所的网络事务所。A注册会计师担任甲银行2015年度财务报表审计业务的项目合伙人。假定存在以下与职业道德相关的情况:
(1)甲银行是乙银行的竞争对手。ABC事务所认为乙银行不是本所的客户,双方之间也不存在任何其他关系,没有必要向甲银行告知乙银行是XYZ事务所的审计客户这一情况。
(2)接受委托后,甲银行破例批准了ABC事务所2014年提出的借款申请。考虑到借款金额重大,ABC事务所拟聘请XYZ会计师事务所再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以便将对独立性产生的不利影响降低到可接受水平。
(3) ABC事务所2015年与甲银行信贷部达成合作协议:甲银行信贷部向ABC事务所推荐审计客户并参与对客户工作底稿的复核,ABC事务所向甲银行支付30%的服务费。
(4)甲银行2010 - 2014年度财务报表一直由DEF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审计,D注册会计师担任项目合伙人。2015年,D注册会计师加入ABC事务所,负责对该项业务实施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5)从2013年起,ABC事务所每年从甲银行多家姐妹实体中收取鉴证及服务费用占其年收入的比例均达到15%,但从甲银行收取的全部费用占年收入的比例不足5%。ABC事务所认为没有必要向甲银行披露。
(6)执行外勤审计期间,甲银行与地方税务机构发生重大税务纠纷。A注册会计师没有同意甲银行提出的在仲裁中担任辩护人的要求,但同意由ABC事务所指派项目组以外的人员协助甲银行提供背景材料并分析相关税收问题。
要求:分别考虑上述事项(1)至(6),不考虑其他情况,指出所述事项是否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相关规定。如认为不符合,简要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