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3月,甲、乙、丙、丁成立一有限合伙企业,甲为普通合伙人,乙、丙、丁为有限合伙人。2015年3月丙转为普通台伙人,2016年3月台伙企业被宣告破产。经查.2014年8月该合伙企业欠银行30万元至今未偿还。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
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B
乙、丙、丁应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
- C
乙、丁应以其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丙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 D
乙、丙、丁应以实缴的出资额为限对30万元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甲承担无限责任